04.04.2019 11:34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管理中将取消标签的备案,由进口商负责审核其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中国。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X月X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主管海关发现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或者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的,应当进行核查,一经确认,依法对进出口商实施处罚。
四、进口展示品、样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的预包装食品、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六、《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X月X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以上是征求意见稿原文,企业可将意见反馈到医保商会膳食营养补充剂专业委员会邮箱:lgying0536@163.com。联系人:李女士 010-58036323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日期:2019-04-04